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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

    《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于2004年4月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 根据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,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免费予以提供。

   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局编制了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
    《指南》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57365-08-9门户网站(网址:www.www.jw3355.com)“政府信息公开”专栏上查阅或下载。

    一、主动公开

    (一)公开范围。

   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57365-08-9门户网站《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栏目。《目录》与本局主动公开信息同步。

    (二)信息编排说明。

   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(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(A032(杭州市安监局)+年号+分类号+顺序号构成)、名称、生成日期等构成形式呈现。

    (三)公开形式。

   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。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.www.jw3355.com。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。

    本局还将采用通过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。

    (四)公开时限。

   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 20 日内。

    二、依申请公开

   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局申请。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    属于《目录》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局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,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。

    (一)公开范围。

    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《目录》。

    (二)受理机构。

    ●网上申请和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受理。

    本局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的机构为局办公室,办公时间为:工作日的 9:00—11:30 ,14:00—17:30。联系电话:85259617,传真:85259620,电子邮箱:ajj@hz.gov.cn,通信地址: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C座23层市安全监管局(建议使用EMS或挂号信寄递),邮政编码:310026。

    ●当面申请受理。

    本局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的当面申请,受理地址为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C座23层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,办公时间为:工作日的9:00—11:30,14:00—17:30。

    (三)申请的提出。

    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或法人,可在线提交申请,网址:http://www.hangzhou.gov.cn/module/ysqgk/applyNew.html。

    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。

    (四)申请的处理。

    本局收到在线申请后,应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

    1.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    2.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,如可公开,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,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局办公室领取;如不可公开,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

    3.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;

    4.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,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;

    5.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如实、明确地告知申请人。

    (五)收费情况。

    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、直属单位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,可以收取邮寄等成本费用。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,凭有关证明,可减免相关费用。

    三、救济方式和程序

   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

    监督电话:85259636,地址: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23层市安全监管局纪委,邮编:310026。

   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
   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局有违反《条例》、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  下载:57365-08-9信息公开申请表(个人)(单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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